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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

发布日期:2014-10-23

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

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。

特级资质标准:

1. 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。

2. 企业净资产3.6亿元以上。

3. 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。

4. 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。

一级资质标准:

1. 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 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;

(2) 5万吨级以上船坞;

(3) 水深>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;

(4) 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;

(5) 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;

(6) 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
(7) 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
(8) 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;

(9) 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;

(10) 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;

(11) 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。

2. 企业经理具有10的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;总工程师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;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;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。

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,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;工程技术人员中,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,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。

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。

3. 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,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。

4. 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.5亿元以上。

5. 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:

(1) 架高50米以上打桩船或200吨以上起重船;

(2) 1500立方米/小时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;

(3) 水上定位仪(GPS)、测深仪(多波束或双频)或全站仪。

二级资质标准:

1. 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 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;

(2) 1万吨级以上船坞;

(3) 水深>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;

(4) 沿海2万吨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;

(5) 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;

(6) 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
(7) 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
(8) 10万立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;

(9) 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;

(10) 1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;

(11) 单项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以上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。

2. 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年从事工作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;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;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。

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180人,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;工程技术人员中,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,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。

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。

3. 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,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。

4. 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。

5. 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:

(1) 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或80吨以上起重船;

(2) 500立方米/小时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;

(3) 水上定位仪(GPS)、测深仪(多波束或双频)或全站仪。

承包工程范围:

特级企业: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。工程内容包括码头、防波堤、护岸、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船坞、船台、滑道、船闸、升船机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安装、通航建筑设备安装、河道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、疏浚与吹填造地、水下开挖与清障、水下炸礁等。

一级企业: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。工程内容包括码头、防波堤、护岸、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船坞、船台、滑道、船闸、升船机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安装、通航建筑设备安装、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、疏浚与吹填造地、水下开挖与清障、水下炸礁等。

二级企业: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: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、水深<6米的防波堤、5万吨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、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、沿海5万吨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、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、16万立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、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、4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,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航标、栈桥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安装、通航建筑设备安装、水下开挖与清障、水下炸礁等。